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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推荐,以有趣的案例图文,讲述必备的法律知识,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mobi,azw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98.5%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意义注定非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一书的推出,展示了《民法典》是如何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书稿依据《民法典》的篇章体例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编14问、物权编18问、合同编20问、人格权编10问、婚姻家庭编10问、继承编12问、侵权责任编16问,总共100问,共计9万余字。写作风格方面,书稿以案例故事加图文解说的趣味方式将《民法典》送到人民群众的身边,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单来说,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每个人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作为“人”的资格。对于每个自然人来说,从出生时起就享有这种资格,直到去世才会消灭。从生理角度来看,没有出生的胎儿理当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没有作为“人”的资格,因此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考虑到胎儿是我们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生命阶段,一概否定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不利于对胎儿将来生存利益的保护,而且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中,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例如,《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第1155条就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其成长能够获得充足的物质条件。当然,胎儿毕竟有别于已经出生的自然人,如果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是死体的,则胎儿从始至终没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权利能力。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红父母将价值100万元的传家玉佩赠与小红腹中的胎儿,对于胎儿来说属于纯粹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会给其带来任何负担。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如果将来胎儿顺利出生,那么该价值100万元的传家玉佩理当属于胎儿所有;但如果将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这一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玉佩仍然归小红父母所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若小明在小红怀孕时不幸去世,那么小红也可以要求为腹中胎儿保留针对小明遗产的继承份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20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能力,即理智地形成意思的能力,包括理解、辨识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性质、内容、后果以及相关交易风险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分辨能力。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强弱,《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其中,最常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代表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可以从事广泛的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受到约束和保护。其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理解能力欠缺。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实生活中,只有年满8周岁的小孩才能帮父母“打酱油”。

具体到本示例中,由于小王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王将价值1000元的手表卖给二手商店这一行为是无效的。对此,小王的父母可以以小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二手商店退还手表。当然,小王的父母也需要返还二手商店支付给小王的600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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