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最新最全译本(精装版)mobi,azw3本书是一场精心烹制的法律文化盛宴,作者以行云流水般的笔触,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其丰富的想象力、渊博的学识与深刻的哲学见解,将一个也许枯燥的主题阐述得娓娓动人。翻阅它,每位对法律及人类文明史感兴趣的读者都将有所收获。
有人极力主张,社会应当以某种形式对这些年轻人负责。而社会与此案的关联仅仅在于,一般的社会状态为他们的父母提供了积累财富的机会,使得父母能够以相对奢侈的方式供养他们,并让他们接受优良的教育,他们应有尽有,不具备任何的犯罪动机。他们根本没有理由抱怨社会,但是,一个愚蠢无知的法官——由于他自身非常清楚的原因,如果不是堕落的选任制,他决不会爬上法官席——认为,对于这些年轻而又柔弱的灵魂来说,死刑太过残酷;按照刑罚学者的观点,这些早熟的罪犯自然也罹患了精神分裂症,应该用公费来对其终身抚养。就这样,法律的施行蒙受了最大的耻辱。
对于边沁,我们应当指出,在刑事责任领域,他从来不是一个想要颠覆法律的掘墓人。与所有改革者一样,他只是夸大了立法的价值。他自称有一套方案来确定所有立法的标准,他的说法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他的利益是通过快乐与痛苦的平衡来寻求行为的效用而确定的。在边沁的《立法理论》(Principles of Legislation)中,有名之为“快乐与痛苦的不同类型”和“快乐与痛苦的价值”的章节,从中可以看出,他对心理学是极端无知的。对边沁来说,快乐与痛苦只是纯粹感觉的状态,而关于人类社会意识的心理学表明,更高层次的快乐或痛苦是非常复杂的心理概念,称作幸福的状态并不是通过纯感觉的快乐或痛苦确定的,而是通过个人认识,即作为社会成员,他认识到自己以最佳方式做出适当的行为而确定的。边沁的标准只适用于原始无知的人,而不能适用于处在复杂社会状态下的文明人。
在另一个方面,作为立法标准的社会效用从立法一开始就被承认是立法及其标准的理由。对公共福祉最有助益的不仅仅是立法的目的,而且是一切法律和一切道德的目的所在。但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对个人福祉最有助益的也是对公共福祉最有助益的。这种普遍的社会福祉是不可预知的,它是经验的结果。边沁所理解的那种标准根本不是一种标准,永远也不会是一种标准。他所说的某人从杀死另一个人的行为中所得到的快乐与这一行为造成的痛苦之间的平衡,只是一种低级的、令人憎恶的表征,这显然是他不切实际的想象的产物;但作为一种反对谋杀的法律标准,它对于有反思能力的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作为一种罪行的谋杀并不取决于快乐或痛苦,这便是边沁的理论之所以没有对英格兰或英语世界的律师产生深刻影响,乃至于他的法典难以适用于任何明智律师的原因所在。但是,一个法国人发现了边沁,并整理了他杂乱无章的手稿,于是,边沁的几本著作出版了。在大陆,他变成了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自那以后便开始享有广泛的声誉。他的著作又从大陆传回了英格兰,并大大促进了法律改革的进程。不过归根结底,英国法的改革是由实践者,而不是理论家进行的。
在整个十九世纪,英国议会一直忙于对它的法令进行细致入微地改善,对其细节我们很难一一详述。土地法制度得以改革,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文书形式。1873年制定,1876年生效的《司法条例》(the Judicature Act)取消了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之间的区分。由此,当衡平法规则与普通法相抵触的时候,前者便被后者所取代。一种新的郡县法院制度被制定出来了。大法官案件中的实践得到了简化和加速,普通法中的实践也得到了加速。这种改革的结果直到今天一直是突出的,这个处于万顷碧波中的岛国无疑是世界上刑法得到最好、最快和最彻底执行的地方,也是民法适用的最为彻底和最为开明的地方,我们几乎所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实际上都渊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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