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故事:中国历史上的巫术与替罪》mobi,azw3为“国际佛教与中国宗教研究丛书”之一种,为牛津大学教授田海研究中国民间信仰文化的重要著作。
本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几种典型故事(谣言)的流变,如老虎外婆、樟柳神、旱魃、剪辫、后宫选秀等,并就其引发的恐慌及民众针对恐慌采取的应对之法,尤其是选择替罪羊的过程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作者还分析了地方官员乃至朝廷对故事(谣言)作出的反应。本书通过对几种具体故事(谣言)的探讨,反映了口头话语、地方记忆的强大能量,体现了民众面对谣言时的自主性及其在重新构建地方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随意散播的谣言与驱魔式的杀害
现在并不清楚为何上述案例中对绑架的指控只局限于特定的替罪羊,而在其他的类似案例中,随着故事的传播和暴动的失控,却会导致匿名的受害者们遭受大规模的粗暴对待,甚至不明不白地遇害。这两类案例之区别可能并不在于叙述的故事本身,而是在故事衍生的方式上,它使得当时需要立刻识别出替罪羊,以阻止社会紧张关系继续加强。在下面的段落中,我将讨论一些在故事经历大规模传播后引起普遍性恐惧的实例。
遥远的代理人
(参见英文版135)起初,在唐代及以前,妖物是绑架、胎儿盗窃和器官攫取引起的集体性恐惧中的替罪羊。只要嫌疑人的身份还未被确定,那么人们所采取的集体行动都只是预防性和仪式性的,只有官府有权力去逮捕造谣者,并对其处以刑罚。这时还没有由暴民处理嫌疑人的“需要”。我们在本章第二节中所看到的唐代和唐以前的案例中,嫌疑人是“枨(枨)”或者简单的“毛”状妖怪,皇帝和他的官员们有时也会成为嫌疑角色,在一些案例中,皇帝本人或他的顾问被人怀疑在从事邪恶的炼丹术。但由于这些高层的角色不可能被暴动触及,于是只能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预防性行为,比如人们把小孩藏起来,或采取驱邪手段,例如发出嘈杂之声。
例如,1484年长江流域曾遭受许多狐精谣言的祸害,谣言称“有狐精要取小儿心肝,兼能伤人。每至晚,则藏儿密处,鸣金鼓以备之”。连祝允明这位对当时很多事情都非常了解的作者也说:“予家亦不免提御,予始以为讹言。已而一姻妪言,尝早起临街上,亲见此物。”这位士人的这一评论正表明这一广为流传的故事所造成的压力是如何地强大,以至不容有人怀疑。
(参见英文版136)大约在1505年的苏州地区和1514年的宿迁(安徽境内)也出现过类似的谣言,同样有人认为当地有某种妖怪想吃小孩(在1505年的谣言中是“狐精”,1514年的则是“形如白犬”的东西)。大约在1505年,邻近吴江的某村庄出现了海盗绑架小孩来献祭的谣言,人们带着婴儿和小孩逃往村里的某个宅邸,在其空谷仓里避难,但由于谷仓过于拥挤使得人们几乎要窒息,宅邸的主人急忙让他们出去。一段时间之后,谣言才平息。由于海盗和当地的动荡情况,这一时期的人们都高度紧张。尽管这个案例中的敌人是人类,但仍然是颇为遥远的,并且是位于一个阈限区域(即海)中的人。1553年有另一则谣言,长兴当地的小孩都声称“有捕婴童祭江者”,不过当地官员立刻禁止传播这类故事,尔后这一谣言很快就平息下来,也没有更多事件被人报道。这个案例的敌人形象仍然很模糊,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没有被明确地识别为正常的人类。
接下来一则有关窃取器官的谣言发生于1592年,这一谣言混合了人们对窃取器官的恐惧和对皇宫招选后宫的恐惧。记录此事的作者是在恐惧发生的一年后经过襄阳时从当地人口中听来的。大约在1592年时,有人从京师回到湖北襄阳,散播谣言说有太监将来襄阳为后宫招选年轻女子。当地人害怕这些姑娘可能会先遭受折磨,然后被人鞭挞其裸体,再让她们穿过火床以灌聚其心、肝之血,最后把这些器官剖出来,为皇帝制造长生之药。这一谣言的流行造成未婚女子草草出嫁,而该故事没有提到有哪些嫌疑人被抓捕或被处决。这一案例只是宋初一直到清初文献中经常会记载到的某类与婚嫁相关的歇斯底里(hysteria)行为的一则特殊案例罢了,不过这一类型的婚嫁案例倒是很少提到对窃取器官的恐惧。有趣的是,这一故事也清楚地表达了某种基本的观念,即那些特别的器官中往往凝聚着气,若在将其移走之前对它们进行残酷的折磨,它们的力量会大大增强。窃取器官实际上就是窃取某人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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