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民法:当国家为恶、政治失控、正义失灵,人民的反抗无罪(台版)mobi,azw3。
“造反有理”,这是文革时的“革命群众”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当然被人利用来破坏一切。但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政府代理人和政治人物拥有某种魔法防护罩,人们有义务遵从他们颁布的规则,即便那是残暴且不道德的。人们普遍也认为,无论原因为何,使用暴力就是有罪,即便不使用暴力反制将带来惨重后果。
但我们难道没有反抗的权利吗?
暴力真的就是错的、不能作为反抗的手段吗?
你以为,在自由民主的国家,人民只能以非暴力的方式反抗吗?
不,杰森•布伦南告诉我们,反抗、暴力、颠覆的确可能成为最终解决方法,且在道德上绝对站得住脚。当你看到警察殴打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你可以袭击警察;发现政治人物为私利做事,你可以砸毁其办公室;发现政府危害国民时,所有人都有权利朝总统府扔汽油弹。
《暴民法》告诉我们,反抗并非受禁止事项,暴力则是合理手段。任何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就连政府自身,为恶时的罪孽也与平民无异,人人得而诛之。
暴力、欺骗、破坏、颠覆未必是我们的最后手段,不过几乎不会是我们的优先考量。正常运作的社会,会给我们一些方法来解决争端和分歧,不需要用到暴力。而且正派的人都会尽量避免用暴力解决问题。通常暴力愈少愈好。即使别人使用暴力,我们最好也不要以暴制暴。有时候我们会被迫使用暴力,但那不会是什麽值得庆祝的事情。
一般来说,如果事情能够和平解决,就不要动手(有时候我们甚至会禁止动手)。当我们遇到某些不正义之事时,最好的解决方法甚至会是闷著头忍耐、接受它,或者无视它。普遍而言,只要有非暴力的方法能够调解或解决衝突,我们就应该要使用。有时候,即便别人做出错误的决定,我们也应该接受。而且,人们对正义的基本观念经常不相同,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也经常有差异。因此,法律的主要优点并非能够做出完全正义的判决,而是能提供一个人人都接受的妥协方案。
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人际衝突。假设你的车撞了我的车,造成的伤害实际上值三千美元。但我们俩的保险公司和一位无私的调解人,在善意中把赔偿的金额错算成二千七百美元,那我应该自认倒楣,不该骇进你的银行帐号拿回剩下的三百美元。
同样地,如果国家为恶,我们也应该用这些原则来处理衝突。本书不是想呼吁大家一旦被国家欺压就去烧掉首都,或对警察使用私刑,并且希望大家用对待彼此的方式去对待政府与政府代理人。本书要说的,只是政府代理人并未享有特殊豁免权,如果他们做了坏事,我们有第四种选择:反抗他们。
接下来我要点出一些思考这类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重要观念。某些非暴力是原则,某些非暴力是策略。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提倡的非暴力抗争应该就属于策略这种思维,认为和平手段比较容易成功,所以推动社会改革的人应该避免使用暴力。16金恩相信非暴力的抗争比较容易激起他人同情,例如在家裡看新闻的人,会觉得即使被警察攻击也不反击的抗议者相当高尚,于是更可能支持抗争。如果抗议者反击,电视机前的观众可能会觉得他们被打是罪有应得,于是更倾向站在警察或国家那边。此外,坚持非暴力抗争策略的抗争人士担心,如果公民遇到不正义时做出反击,政府或其代理人可能就会用更不正义的方式报复。
上面这些主张非暴力策略的说法,都认为非暴力比较「有效」。但主张非暴力是原则的人,则是认为无论暴力手段的「效果」如何,它本身就是错的。例如重洗派基督徒(Anabaptist)坚持和平主义,即使遇到压迫也拒绝反抗。原因并非在于他们相信压迫者会因此蒙羞而改变做法,而是因为他们相信防御性暴力本身就不对。他们坚守基督的教诲,认为有人打你脸的时候,呃,你应该把另外半边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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